數據擴展: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因未達到交易所其他上市標準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1:主動性退市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出于以下原因,每當退市出現退市標準問題,目前上市公司退市采用單一標準:連續虧損三年,即退市。
1:Initiative退市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一般有以下原因:經營期限屆滿后,股東會決定不再續展;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求調整結構和布局。二:被動性退市指上市公司連續三年經營不善、有嚴重違法行為或股票價格連續20個交易日低于1元的原因。
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 1:主動性退市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出于以下原因。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求調整結構和布局。2.被動性退市指期貨機構被監管部門強制吊銷許可證,一般是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經營不善導致重大風險。數據擴展:股票 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因未達到交易所其他上市標準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每當退市出現退市標準問題,目前上市公司退市采用單一標準:連續虧損三年,即退市。上市公司退市由上市公司變更為非上市公司。公司還存在,還能運營。期貨機構退市由存在變為消亡,也是退市制度遲遲不能出臺的重要原因。
法律分析: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且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符合上市條件;2.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不改正的;3.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且次年未能恢復盈利;4.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產;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八條,證券交易所規定終止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業務規則終止其上市。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證券上市交易的,應當及時公告,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第四十九條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或者終止上市交易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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