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保監會和銀監會聯合發布“商業銀行代理Insurance業務監管指引”,要求“陽光”銀監。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個人理財業務產品風險管理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應評估產品提供者的信用狀況、管理能力、市場投資能力和風險處置能力,明確雙方的權利義。1、去年六月份到建行存錢,被騙買成泰康金滿倉分紅型保險,現在想退保,能退...關于印發的通知-2代理Insurance業務-3指引、第三十五條銷售人員不得進行誤導銷售或者錯誤銷售。在銷售過程中,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相混淆,...
更新時間:2024-04-03標簽: 指引代理商業銀行監管業務商業銀行代理基金業務監管指引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