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糧收購標準中水分小于等于30%扣量1。但早在2004年“中央一號文件”就明確主張“國家將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和銷售市場”;在2012年十八大報告中,中央明確指出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目前全國糧食庫存居歷史最高點,突出表現為玉米階段性供過于求,面對過剩的玉米市場,政府應鼓勵市場收購,尤其是大額收購。
1、新糧收購標準中水分小于等于30%扣量1:1.25是什么意思?
新糧收購標準中水分小于等于30%扣量1:1.25是什么意思?新糧的水分小于等于30%,那么可以判斷這個新糧應該不是指的稻谷,而是指的玉米的水分,一般稻谷剛下來的時候水分也就在20多個左右,能達到30個水或是以上的水分應該是玉米。30%指的是玉米的含水量,扣量1:1.25是指的是125斤要減掉25斤的水分,也就是說只能算100斤,那么可以算出扣水的比例是0.8,如果是100斤玉米的話,除去水分只能剩下80斤,
根據網上一家遼寧淀粉廠的2018年11月12日調整新糧收購價格的標準,這個廠所執行的玉米收購價格:三等以上14%價格為1800元/噸。收購標準:水分小于等于30%扣量1:1.25;水分大于30%扣量1:1.3,生霉和熱損傷標準為2%、超出標準1%扣量0.5%。雜質標準1%、超出標準1%扣量1.5%,新玉米的收購后,由于水分的不同,所以收購廠商的所給出的價格也不同,廠家收購以后會根據糧食的水分進行烘干。
而農民朋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陳糧玉米,那么要盡量的使玉米的水分降低到12個以下為安全水,淀粉廠一般比較喜歡收購新玉米,因為新玉米的淀粉有一個熟化過程,剛收獲上來的玉米中抗性淀粉含量較高。而陳玉米經過農民一年的儲存,并且水分超過15個水的情況下,生霉粒或霉菌毒素含量比較高,不適合做淀粉廠的生產原料,所以有的廠家是會拒收水分較高的陳糧,
2、收購玉米算非法經營嗎?
我是北京京師(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殿學,謝謝邀請。被告人王力軍非法經營罪一案,由我和和張雪峰律師擔任本案辯護人,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無證收購玉米的行為,不符合犯罪行為的特征,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并且,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修訂)和《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國糧政〔2016〕207號)的規定,農民等個體進行無證收購玉米的行為,屬于合法行為,
故本案被告人應被判決宣告無罪。我們提出以上辯護意見的理由如下:1、王力軍無證收購玉米,沒有社會危害性,不具有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根本前提非法經營罪的認定需要以侵犯法益(具有社會危害性)為前提,“刑法之本質乃在于法益保護”,非法經營罪所意圖保護的法益就是特定的市場經濟秩序。在非法經營罪之認定中,必須考慮實質法益侵害性(社會危害性),
(一)王力軍無證收購玉米,沒有侵犯“國家規定”保護的法益《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維護糧食流通秩序,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該條例在首條開宗明義地指明了其意欲保護的法益,《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出臺,主要是規范糧食流通秩序,如果購買者行為沒影響糧食流通秩序,沒惡意抬高價格,便沒有違背該條例的實質精神。
王力軍收購糧食之后,并沒有進行囤積居奇、投機倒把等行為,沒有危害到我國糧食流通市場秩序,被告人行為屬于農民個體收購玉米賣給糧庫的倒買倒賣行為,這樣做等于在農民和國家糧庫之間架起了橋梁,不僅沒有破壞糧食流通的主渠道,反而有利于解決農民玉米賣糧渠道不暢的問題。(二)王力軍無證收購玉米,沒有社會危害性,反而有益于社會社會危害性,根據通說,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要用歷史的觀點看問題,
社會危害性是一個歷史范疇,現實社會條件的變化可能導致社會危害性的有無與大小也會隨之變化。二是要有全面的觀點,社會危害性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衡量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不能只看一種因素,應全面綜合各種主客觀情況,三是要透過現象看本質,有些表面違法的行為但在實質上是符合法律的精神的,這需要通過仔細研判。糧食收購許可制,或許在“計劃經濟”時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