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境外公司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協定待遇自2015年11月1日起不需要辦理審批手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非居民納稅人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并接受稅務機關的后續管理。具體操作流程和資料報送要求詳見文件第二章<協定適用和納稅申報>相關規定。同時須注意文件第二十七條規定,本辦法施行之日前,非居民已...
更新時間:2022-12-31標簽: 如何準確判斷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如何準確判斷 全文閱讀